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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井盖丢失不维护 罚款并赔偿下月施行

时间:2007-06-25 11:06 广州日报 评论:

 《深圳市排水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该条例,深圳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排水许可证制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组织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人大以及深圳水务局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规定进行
解释和说明。

  《条例》对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特许经营以及排水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当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井盖丢失等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护,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有关单位应事先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违规处罚方面,《条例》在处罚额度方面较以往有所提高。如果污水处理厂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擅自停产、减产,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此外,对于较为突出的错接乱排现象,排水单位和个人如果将污水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限制供水。 (李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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