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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日报: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时间:2007-04-18 10:28 开封日报 评论:

排污费是排污者必须依法缴纳的费用,体现了环境资源的有偿利用。排污费征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其征收的主体是谁?它与污水处理费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李中宝。
记者:请问排污费征收的对象?
李中宝支队长(以下简称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记者:排污单位拒缴排污费应如何处理?
李: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作出收费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起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目前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有哪些?收费的标准各是多少?
李:目前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有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音超标排污费等6种。
记者:关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月排水量小于600吨)的收费依据是什么?收费标准是什么?
李:依据《河南省排污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第六条第二款“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的规定,省环保局制定了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的征收标准:纯餐饮业类按照面积每月3.5元/m2,宾馆带餐饮类按照面积每月1.4元/m2,宾馆不带餐饮类按照床位每月6.3元/张,洗浴类按照面积每月2.1元/m2,美容美发类按照座椅数每月24.5元/把,洗车业按照洗枪数每月53.2元/把。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悬浮、动植物油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因子。纯餐饮业营业面积小于20m2不征收排污费。
记者:征收排污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李:征收排污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附件2关于“行政行为种类”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征收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征收排污费(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条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法[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无论取消、调整还是保留的涉及环保部门或与环保部门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项目中,均不包括征收排污费项目。
记者:目前有单位或个人反映已经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为什么还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李:国法办函[2005]141号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记者: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别是什么?
李: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收费,是国家对污染者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水污染超标排污费的主体是国家,通过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实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排污者缴纳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承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任务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的费用。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纳入水价的组成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
记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非行政机关组织征收排污费吗?
李:行政委托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的一种行为。《行政许可法》中只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权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这种规定对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具约束力。受委托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环保部门对作为行政征收行为的排污收费行为,可以委托给事业编制的环境监察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因此,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可以受委托征收排污费。  
记者:关于排污费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李: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要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二)区域综合污染治理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五)环境监测。主要用于必要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设备购置和监测网点设施建设。( 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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