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其摆在武汉长远发展中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决定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十五”以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城市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生态保护治理得到加强,城市环境面貌不断改善。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湖泊水质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空气污染中可吸入颗粒物依然较重,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环境污染扰民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村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凸现。环境问题已危及到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危及到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三个转变”的战略思想,即: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要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把环境保护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武汉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和构建和谐武汉的重大历史任务,下决心认真解决环境问题。
(二)明确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要求,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着眼点,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推进“三个转变”,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大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基本方针。按照加快实现“三个转变”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循“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到“四个并重”: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中减少污染;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在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坚持城乡发展并重,实行“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联动、总体推进”,严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向农村转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进并重,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建设,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化运作。
3、总体目标。到2010年,武汉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城市生态系统初步实现良性循环,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到2020年,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把武汉基本建设成为生态功能结构合理,拥有“青山、碧水、蓝天”的生态城市。
(1)环境质量目标:到2010年,长江、汉江水质达到Ⅲ类标准,中心城区湖泊水质明显改善,其它水体的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要求;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98%和80%。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达到国家标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2)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98%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分别达到25%、40%、11%。
(3)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到2010年,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0%,其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1.2%和9.1%;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22吨以下。
二、大力推进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大力推进水环境整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饮水安全和湖泊保护为重点,实施饮水安全工程、清水入湖工程、重点湖泊整治工程和水生态修复工程,进一步彰显城市滨江滨湖特色。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治理长江和汉江沿岸排污口,坚决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源的污染源;科学合理地规划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农村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实施清水入湖工程,大力整治湖泊水环境,对中心城区38个湖泊进行全面截污和环境整治,逐步关闭沿湖的排污口,对无法进入排水管网的排污口强制分散治理达标;加强对远城区湖泊的保护,不得新增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污水逐年实现截流,木兰湖、道观河等远城区湖泊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专项整治东湖、汤逊湖、南湖、沙湖、南太子湖等重点湖泊的水污染,禁止在我市重点湖泊网箱养殖,湖泊周边无法进入市政管网的小区、高校、单位污水必须分散处理后达标排放。遵循滨水区建设三线(蓝线、绿线、灰线)管理模式,科学界定水域的保护带、缓冲带及绿化保护带,控制开发区域,合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湖泊资源。调整水系网络布局,积极推进汉阳地区“六湖连通”水生态修复、武昌地区“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逐步实现汉阳片、武昌——江夏片、汉口——东西湖片、黄陂——新洲片等4片水网江河湖泊连通。制定重点小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重点落实好青山港、巡司河、黄孝河明渠、机场河、东湖港、南湖港、夹河、罗家港等一批港渠的整治计划。
(二)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通过采取改善能源结构、治理二氧化硫污染、整治扬尘污染等措施,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将城市中环线以内地域范围列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内禁煤限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实现城市生活用能向清洁能源转变。制定并实施二氧化硫和酸雨防治规划,限期淘汰小型燃煤机组,现有燃煤电厂必须按照国家《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技术政策》等规定,限期配套脱硫设施,新(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确保重点大气污染源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限制建设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加大扬尘污染整治力度,城市清扫保洁、建设施工必须达到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重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三)大力推进工业污染整治。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工业污染整治。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削减钢铁、造纸、冶金、医药、化工等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加强老污染源治理,抓住国家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有利时机,以关闭产能过剩的污染企业为重点,坚决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禁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企业,必须坚决削减其排污量。2010年底之前,我市工业污染源要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点工业区和发展园区污染治理,组织落实青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搬迁改造一批水泥厂,关闭一批工业垃圾堆场。结合化工新城规划建设,下决心解决易家墩地区工业污染问题,搬迁和改造一批医药、化工企业。在新建工业项目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防止污染转移,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引入我市。
(四)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深入开展“清洁武汉、美化家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实施,继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形象的环境问题,着力营造最佳的城市宜居环境。大力整治油烟污染扰民。规范中心城区餐饮等服务项目选址布局,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规划建设好餐饮网点和服务业加工点,配套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搞好噪声污染整治,从严审批夜间建筑施工,严查建筑工地、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对严重干扰群众生活的加工点、小作坊及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关闭。搞好社区生活环境整治,积极推进社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加快社区排水管网改造等工程项目建设,建立临街保洁责任制,加强垃圾清运管理与监督,逐步实施社区垃圾分拣计划。搞好市容环境整治。建设、完善公厕、果皮箱等环卫公共设施,逐步改造人行道路,坚决取缔占道经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继续强化背街小巷环境整治,坚决制止滥建乱盖,蚕食土地,破坏城市景观等违法行为。
三、着眼长远发展,努力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一)加强区域规划布局调整。按照国家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加强城市规划布局,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中心城区以优化开发为主,坚持环境优先,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大幅度削减排污总量。都市发展区以重点开发为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等,积极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农业及生态发展区以限制开发为主,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突出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东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划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强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的生态城市。有针对性地启动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城市生态系统恢复和实现良性循环。加强城市生态资源的规划工作,依法划定林地、河流、湖泊等不同类别生态保护范围,按规划和功能实施严格管理,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要及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实施。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加强对山体、水体、森林、湿地等的保护,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禁止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严厉打击炸山填湖等违法行为。继续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中心城区着力推进“绿满滨水”、“显山透绿”、“景观道路”、“亲民绿化”四大工程,加快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建设。在远城区大力开展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强沉湖、涨渡湖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武汉滨江滨湖优势,强化江河、湖泊等滨水绿化体系建设,整合市域山体、湖泊、湿地、森林、城市绿地、农田、风景区等生态要素,形成水网、绿网、景网交融的滨水生态特色。
(三)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着力构建比较完善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提升环境处理能力,确保武汉环境安全。建设完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污水处理厂与收集管网同步推进建设的要求,加快建成汉西、三金潭、落步嘴、黄家湖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阳逻、蔡甸、常福、纸坊、前川、邾城、纱帽等重点城关镇污水处理厂,继续抓好中心城区排水管网改造与建设,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泥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逐渐建立以焚烧、卫生填埋和堆肥并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新建汉阳、青山、江夏、汉口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新州、蔡甸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等一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0年,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设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中心城区和远城区主要城镇医疗废物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置,加快建设铅酸蓄电池、废旧家电、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强化放射性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污染源治理,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对超标耕地实施综合治理,依法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和帮助农民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防止和减少农药、化肥残留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尽快实现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和资源化。结合“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村湾绿化、道路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一)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在节能方面,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突出抓好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加速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的运输工具及机械设备,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汽车,扩大城市混合动力公交车试运行;大力开展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加快节能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结合武汉水资源研究开发地源热泵技术,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生物能。在节水方面,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再利用及中水回用,推广节水农业灌溉技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施节水鼓励政策,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在节地方面,认真贯彻土地法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有保有压、集约高效的原则,促进建设用地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适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黏土砖。在节材方面,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鼓励使用再生材料;加强木材代用,限制过度包装,提倡使用非一次性消费用品;积极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消费环节,推动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绿色消费,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根据城市生态环境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落实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技术,对涉及危险废物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在钢铁、造纸、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建成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以现代都市农业为取向,把农业结构调整与控制农业污染相结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加快建设一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加快东西湖国家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正确引导区域内资源和能源流向,构建上下游企业资源利用链,实现循环发展。
(三)大力发展环保科技和产业。按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围绕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清洁能源、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研院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山等区环保产业园区的作用。加快我市环保产业的国际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尽快培植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大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应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营运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大力扶持民营高科技环保企业发展,着力建设以资金融通、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及设施运营管理、人才培训等为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和环保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以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实施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促进环保产业有序发展。
五、加强制度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措施、工作、投入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提高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决策水平,积极解决辖区内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监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进重点环保工程、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等环境保护指标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指标列入干部实绩分析评价要点,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全市各级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落实环境保护问责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规划和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实施严格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将全市污染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应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企业发布有关环境信息的标准和内容。新闻媒体应经常向社会传播环保信息。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建议意见的渠道。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环保活动。深入开展创建“环保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饭店、环境教育基地等群众性活动。
(四)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按照《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和《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必要的资金。各级财政要建立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保证环境保护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政府投资、社会筹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等多方参与的环境保护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金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参与城市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完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收费后仍不能维持运营成本的地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五)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从加强和改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修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武汉市餐饮娱乐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管理办法》、《地面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城建、公安、工商、水务、交通、园林、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对执法难度大的环境违法单位和环保问题突出的区域要组织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活动;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提高区级环境保护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对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社区、村级自治组织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六)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污染源监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等方面的能力。要按照数据准确、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和完善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市环境质量监控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建立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处置系统。各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区环境质量监控中心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二级建设标准;要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到环保部门。各区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将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规范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队伍。各级环保部门应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七)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基本市情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各新闻媒体要把环境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内容,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干部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