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电 日前,记者获悉,《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已经出台,并转发各地执行。有关方面就此发出的通知称,新的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中,各类用水可有不同的调整幅度,居民基本生活的用水价格可适当少调。
城市污水处理费要上调
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将城市供水价格分为生产类、生活类和特种类三个大类。其中,生产类用水包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生活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用水;特种类用水包括洗浴、洗车、饮料等用水。
按照《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城市污水处理费将上调。按照统一政策、分市核定的办法,拟定“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计划。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在污水处理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
市政绿化使用再生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再生水也要确定价格了。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
按照规定,将鼓励使用再生水。确立合理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生产设施建设。
对再生水生产和污水处理用电实行优惠,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还免征污水处理费。
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可适当少调
对居民生活用水,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在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对工业生产及其他用水,核定各类用户的合理定额,继续实行和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有关部门在相关通知中要求,各市要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时要求,仔细测算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成本费用水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
各市要按照“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对“十一五”水价改革总体方案进行听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局批准。各地水价改革方案在11月底前上报审批。
新的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中,各类用水可有不同的调整幅度,执行不同的价格水平。居民基本生活的用水价格可适当少调;对市政公用事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可执行相对较低的价格。(作者:王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