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消息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草案规定,在本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分级审批
草案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的长江流域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和珠江流域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干流河段的取水许可审批。
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取水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取水的;由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用地下水日取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均由省级审批。
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取水,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取水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取水的,由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用地下水日取水1000至5000立方米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权限属于省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否,若决定批准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地下取用水要进行论证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在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风景名胜区内取水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取水超额50%以上5倍缴纳水资源费
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记者 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