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06-05 11:20
中国交通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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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民将有望享受到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市政公用环境。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办法同时规定,对于省外、境外、省内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进入省内市政公用市场的企业,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等方面的地方相关政策。
遵循原则 特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等六类
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的具体划定中,六类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的养护;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工作;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
经营方式为公开竞标、资产有偿转让、委托三种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三种方式及其期限为:
公开竞标。凡是以此种方式取得投资、新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移交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资产有偿转让。以该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归还政府。
委托。以该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特许经营权一般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
山西省招标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的程序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公开接受申请。
主管部门在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招标人资质、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后,将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由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另据规定,对于较大规模建设的运营项目,城市政府要公开选择招聘国内外中介机构、财务评估机构和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防范商业风险,招募战略投资者。一个城市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除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限制外,一般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是,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必须载明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措施
《方法》中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明确要求,特许经营合同除了应具备的项目名称、授权主体、特许经营方式、内容等常规项目外,还必须就价格或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或减免等项目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也成了合同中必备的一项内容。
《方法》还要求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载明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责任。
经营企业要向社会公示服务标准
特许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权后,依法享有权利: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收费,以及享受相关权益和补贴。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在享受权利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要按照合同标准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和服务标准、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以及对生产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更新改造等七项内容。
政府向经营运行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企业派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员
在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上,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出特许经营方案,其中需对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等作出明确细化。
本次特许经营将由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委、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也将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各部门对特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机制等起履行监管职责,并向经营运行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企业派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员。
省府政策 落实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对于省外、境外、省内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进入省内市政公用市场的企业,各城市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等方面的地方相关政策。对于市政公用企业新建厂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公共交通要优先予以保障。
保证投资者有合理回报
要切实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市政公用产品价格不到位,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之前,各城市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不同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标准,并设立市政公用企业利润调节金。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进入利润调节金,专项用于企业利润调控;对于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部分,有利润调节金补贴,不足部分由城市政府补足。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大对使用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公用事业企业与政府为合同契约关系
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城市政府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实施定点、定时监测,加强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并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督,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防止虚增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各城市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从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服务产品,转到制定发展规划,建立竞争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上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与其直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产经营性单位彻底脱钩,收回原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行使的政府管理职能,变行政隶属关系为合同契约关系。
让现有市政公用企业逐步走上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道路
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中城市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要在强化政府规划指导和监管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多种所有制格局。小城市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制定相关财政、税费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超过5年的改制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的改制单位原有财政补贴数额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人员、企业发展。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费,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和作业权。改制过渡期满后仍未改制的,不再享受过渡期的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改革配套政策,并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可在资质证书附注原单位名称。确定资质等级时,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标准条件。
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合理衔接改制单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改制单位应为其职工及时接续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解决。
新闻链接:公用设施市场化成功范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开始了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探索,取得了不少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成果:
1、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以排水、道路保洁、绿化等服务为例,过去是按定额由财政拨款给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据对青岛、沈阳、鞍山等市的调研,这些城市对以上服务实行竞争招标后,在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减少,节省资金达到20%-50%。南京、青岛、贵阳等市在公交行业实行市场化改革后,在竞争的压力下,人车比由原来的16∶1左右达到4∶1左右,车况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2、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得以扩展。无论是北京第十水厂外资BOT项目,还是长沙第八水厂的民营BOT项目的成功实施,表明在市场化下,社会资金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投资不足的矛盾,充分体现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灵活、高效、重质量、重管理的特点。
3、促使国有企业改革,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上海、天津、青岛等城市通过与国外水务公司合资,合作经营现有企业,不但盘活了公用设施存量,为政府投入新的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而且通过合作经营,迫使原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
4、由于准予进入的企业一般是融资能力强,风险意识强,经营业绩好的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因而相应减少了政府风险,减轻了财政补贴压力。
5、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活力。在一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开放的行业中,由于外资涌进和民营资本的进入,过去长期以来由政府所属的企事业垄断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输送、销售等所有环节的做法已难维持,市场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竞争产生效率的现象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