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用水要累进加价
●不配套再生水设施将受罚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从5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后正式实施。
《条例》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居民生活用水户;非居民用水单位必须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同时,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的0.5倍收取;第二个月按水价的1倍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按水价的1.5倍收取。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条例》还规定: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而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