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水行业信息专家

法治太湖:边走边看

时间:2006-04-17 11:0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评论:

  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不足。太湖流域当地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177亿立方米,而2004年流域用水量达344亿立方米,供需缺口较大。流域河流水质Ⅲ类以上仅占6%,太湖87%水体为富营养水平。据2004年统计,全流域生活、生产用水有近90亿立方米不合格。

  太湖水污染严重威胁着流域的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太湖流域管理,仅仅靠地方局是不行的,但完全由太湖局代替地方水资源管理也是不合适的。在现行法规下,要把两省一市执法、行政权完全集中在太湖局或者计划成立的新机构下,难度相当大

  从上个月开始,太湖流域管理局(简称:太湖局)的官员们又多了一项工作:研究太湖立法,年内力争拿出方案。3月24日,“中国水周”第三天,太湖局宣布酝酿已久的《太湖管理条例》立法研究工作正式启动。

  “我们有专职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太湖局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太湖局是水利部派出的太湖流域水资源规划管理的专职机构。近些年来,随着太湖治理的推进,太湖流域统一立法管理的需求愈发迫切。

  4月4日,太湖治理一期骨干工程重点项目太浦河、望虞河工程竣工验收成功,届时总投资98亿元、历时15年的太湖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全面完工。紧接着,总投资约1000亿元的二期工程已经水利部审批,待国务院批复后就可以动工。而要真正启动二期工程,靠现有的太湖局很难推动。

  推动的难点,在于协调机制。为此,太湖局谋划升格为“太湖流域管理委员会”,从体制上设立高于太湖局的平台。另一项措施,便是制定《太湖管理条例》,通过立法理顺太湖湖面和岸线的管理关系,规范和加强太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法治太湖的现实需求

  作为行政区划内最大的“母亲湖”,太湖为长江三角洲经济的快速发展贡献甚巨。然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母亲湖”也已不堪重负。流域的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受制于可持续力逐渐萎缩的太湖。

  “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不足。太湖流域当地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177亿立方米,而2004年流域用水量344亿立方米,供需缺口较大。流域河流水质Ⅲ类以上仅占6%,太湖87%水体为富营养水平。”太湖流域管理局局长叶建春总结太湖面临的挑战时说。

  太湖局3月24日公布的另一个数据是,“据2004年统计,全流域生活、生产用水有近90亿立方米不合格。水污染严重威胁着流域的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尚未建立。涉水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利益不尽一致,使得流域在水资源的管理、保护上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和协调。”叶建春说。

  强调各方利益的协调,也是美、英、法等国治理流域时的原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水环境立法研究专家李启家告诉记者,尽管涉及到不同的政治体制,各国治理流域污染的办法各异,但其强调协调的这一原理可以借鉴。

  为此,太湖局希望通过立法来规范协调机制。“以《太湖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为重点,建立流域水法规体系,推进流域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叶建春说。

  利益协调“不是零和是双赢”

  “太湖立法,最起码有两个问题,要认真考虑。其中一个就是流域的利益协调问题。立法不仅仅是解决机构问题,更是要确定各省市间的利益协调原则和机制。”李启家说。

  李的话点出了一个事实:太湖立法的难点也在于利益协调。

  记者了解,目前太湖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早在1982年,江苏省就制定过《太湖水源保护条例》,后被1996年制定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制定《太湖管理条例》,李启家认为太湖流域管理局“做起来的难度更大”,“比省市都大”。从程序上来说,各地制定法规,只要地方省市人大通过即可,而太湖局出面则要报到国务院。

  从立法的执行主体来看,太湖局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主持制定《条例》也困难重重。谁来担任太湖管理的执行者,是太湖局和即将成立的“太管委”单独执行,还是与地方政府共同执行?各方对之莫衷一是。

  “太湖流域管理,仅仅靠地方局是不行的,但完全由太湖局代替地方水资源管理也是不合适的。”在3月24日的讨论中,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长江子浩说。

  他的观点,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处长程东瑞所认同,“在现行法规下,要把两省一市执法、行政权完全集中在太湖局或者计划成立的机构下,难度相当大。”

  “各地理所当然会考虑本地区利益,太湖局牵头有合理性,但能力有些不够,为此需要更高层次的协调。”李启家认为,太湖局代表的是水利部利益,有好处但也有考虑不到之处,很难代表各地的利益。

  李告诉记者,水利部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而各地区域利益,也是公共利益。各方是非对抗性利益,都合理、合法、正当,不存在取舍问题,不是“舍此就彼”。

  在立法时,如果依旧采取功利主义的思路,“两利相比取其重”,太湖很难做到。李建议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考虑到最小损失,采取“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应该是零和(零和游戏原理源于博弈论,指游戏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是零),而应该是双赢。”

  法治太湖要深刻理解太湖

  “重点在创新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流域防洪减灾和水资源调控两个能力,保障防洪、供水、生态三个安全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在谈到“十一五”流域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时,太湖局局长叶建春说。

  3月24日的立法讨论中,岸线的规划及监督管理制度颇受关注。“太湖岸线的规划,可以借鉴高速公路‘控制红线’的做法,就是湖面、岸线以及岸线往外推多少范围,比如100米或几百米。在地方行政许可不变的前提下,必须取得太湖局的许可,就是再加一道紧箍。而行政处罚方面,建议在红线范围内太湖局有提出处罚的建议权。”程东瑞说。

  这只是解决的一个方面。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深刻理解太湖。“《太湖管理条例》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要把握住很难。期望该条例解决所有问题,是天方夜谭。如果能找到某些特点,就不得了了。”李启家副所长认为,太湖立法应该针对太湖流域的特点,照搬《水污染防治法》不行。

  “从长江、黄河流域的立法看,一个问题是硬件问题,就是对本流域的认识不够,因此很难获得大家的认同。”李启家说。他亲眼见过长江有关管理部门对长江的一份调研报告,几十万字,也没把长江的特点说清楚。“不能站在长江说长江,而应跳出来,说出长江与其他江河的差异。”他说。

  “现行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为什么还要提流域立法?流域立法要补充解决什么问题?”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赵卫也把“突出流域特色”作为立法调研的三大难点之一(另两个是体制问题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据了解,太湖局将于年底前基本完成立法研究的各项工作,包括有关调研、考察、专家座谈与咨询、资料收集整理,基础课题和拟确立主要制度研究,立即报告编制(报国务院法制办),条文草案及起草说明。

发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00- http://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 电话:010-52719750 传真:010-52719751 E-mail:webmaster@h2o-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