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又一个水管理办法——《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包头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包头市是全国百座缺水城市之一,是自治区严重的缺水城市。目前,全市拥有的可利用水资源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经济强市的用水需求,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制约该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水资源短缺,加之各行业、部门节水意识不强,管理水平偏低,技术工艺落后,导致耗水指标偏高,水资源有效利用率低下,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及生态环境用水的矛盾日趋突出。多年来,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在节约用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节约用水的规定和要求的内容较少,针对性不强;过于原则,不易操作,不能很好地为全市更加有效地开展节约用水提供保障。为了较好和有效地解决包头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和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节水型社会的全面建设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包头市依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府规章规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该《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限,建设项目、工业、农业、城镇生活及服务业节水管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管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该《办法》针对用水中存在的有效利用率低下等主要问题,对建设项目、工业、农业、城镇生活和服务业5个方面,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全过程,规定了确保节约用水的一系列有力措施。在事前管理方面,做出了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节约用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的规定;制定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行业用水定额、申请和下达用水计划、工业用水单位建立三级计量管理体系等规定,以及应当安装使用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和禁止安装使用的用水器具名录。在事中管理方面,做出了工业用水单位应当实行水平衡测试,通过测试,发现耗水量高于行业定额标准或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行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其用水计划;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等规定。在事后管理方面,做出了超计划或者无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安装使用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器具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节约用水设施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等规定。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浪费用水的行为,该《办法》还做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查证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作者:李建国 寇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