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和各方关注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作了多项修改,其中提出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规定公用事业的价格确定应当以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为依据,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承受能力。
定价调价成本:应经过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公交、水务等公用事业与市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但经营这些社会资源的企业具有天然垄断性,如果不加强监管,就有可能出现价格偏高的情况,直接影响市民生活。为此,条例修改稿规定,公用事业的价格不是只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是要会同监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有关方面认为,监管部门的介入,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成本应当经有资格的审计组织审计,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过审计的上年度报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营权期限:最长30年且届满重新授权
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后,绝不是终身拥有,国内外企业莫不如此。但期限多少年为合适,这是立法中颇费斟酌的问题。经营期过长,其他企业无机会介入,经营企业容易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而经营期过短,则不符合公用事业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规律和特点。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特许经营授权期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后,重新授予。
根据修改说明,“届满重新授权”是立法亮点。修改前的规定是“届满延期”,立法机构认为,延期的规定变相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该项业务竞争的机会。而重新授权则可以对经营者形成一定的压力,有助于督促其提供优质服务。
经营权授予方式:
招标、拍卖或招募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特许经营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地铁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经营和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但究竟以何种方式授予,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授予。但草案修改稿却规定,除了招标、拍卖外,增加了一种方式:招募。“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有关机构负责人向会议作修改说明时说,招募是一种通过谈判确定特许经营的方式,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选择到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故保留了招募方式。会议将分组对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深圳特区报 记者方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