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出台

时间:2007-11-12 09:04 辽宁日报 评论:

  记者谢文君报道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了《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申办《排水许可证》,破坏排水设施最高罚3万元。

  根据条例,沈阳的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要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不得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不得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等,违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样,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坑、开沟、打井、采沙取土、乱垦滥种、截流取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也被明令禁止。违者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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