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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污水厂“晒太阳”擅自停运将受处罚

时间:2007-11-06 08:42 大众网-齐鲁晚报 评论:

  我省(山东省)将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出水水质应达标,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依法追究责任。

  据统计,目前全省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中有86座负荷运转率达到75%,占建成总数的75%,极少数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甚至没有处理过污水,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市县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一些地方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只重视地上的厂房、设备,却忽视地下管网配套,结果污水处理厂建成了,却因汇水管网不配套没有污水可处理,只能闲置起来“晒太阳”。

  我省日前出台的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晒太阳”。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拨付污水处理费。吴修安 屠艳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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