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水行业信息专家

山西:违规向汾河排污将最高罚10万元

时间:2008-02-26 09:34 山西晚报 记者 李莉 评论:

3月1日起,《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将在该流域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这是记者从省人大2月25日召开的《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汾河中上游流域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其干流河道是黄河水进入太原必经渠道,当前存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生态环境恶化、水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

为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保护地下水资源,《条例》规定,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规划的引黄水供水范围内,一般不得审批新建水源工程项目和颁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件;对地下水超采区逐步采取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措施。

为保证引黄水不受污染,《条例》规定,流域内水环境保护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政府应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如有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未达国家标准的污水、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等行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00- http://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 电话:010-52719750 传真:010-52719751 E-mail:webmaster@h2o-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