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报告环境监测中发现的超标问题,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为加强环境监管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依据,省监测站根据省局鲁环发[2007]17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突发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的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超标情况快速报告办法》,对“四个办法”人工抽查监测和监控中心自动监测中发现的企业超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存在问题、主要河流水质超标和空气污染指数(API)出现重污染和沙尘暴等此类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要求立即上报省环保局领导、相关处室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办法规范了省站在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中检出数据超标时,快速上报的内容、格式、方式、质量保证和档案管理等环节,为快速传递监测超标情况提供了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