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城市水价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水价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要争取在2005年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可成熟一批,改革一批,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实行。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二是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
三是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代替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
《通知》要求,加大污水处理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03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止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通知》还要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大型公共建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水源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中水设施。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工业、市政。环境及绿化等行业使用中水。要尽快组织制定重点工业用水、特别是耗水量大的工业用水定额标准,在水资源匾乏的城市调整产业结构,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通知》指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当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
《通知》要求,实行企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业管理转变,转制前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大中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要在“十五”期间完成企业改制工作。
据了解,目前我国城市供水已基本完成了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的过程,城市水价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形成以节水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部分地区水价仍然偏低,不区分用水量的水价计价方式,水价构成不合理以及供水企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缺乏水价改革积极性等。(2002年4月15日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