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讯 6月30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兰州市原拟从7月1日起执行上调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时间,将暂缓执行。该局相关负责人称,尚未接到省物价局关于上调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就目前看,7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不大。
6月份兰州市曾对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召开有关会议,并提出兰州市目前平均1立方米0.375元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已不能保证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按照省物价局要求的2008年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0.70元/立方米—0.80元/立方米左右,2009年达到0.80元/立方米左右的保本微利水平,决定按照一次定价分两年到位,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80%征收,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90%征收。
调整后的标准为:居民用水户(含党政机关、部队、各类院校、福利院等生活用水户),第一年由现行的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第二年由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户(含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户等),第一年由现行的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第二年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公共用水(绿化、消防、路面洒水)不收污水处理费。并拟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在记者采访时表示,污水处理费上调的标准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后才能执行,目前,尚未接到省物价局的批复,7月1日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可能性已经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