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水费仍是未解之谜 供水者“埋单”

时间:2008-03-27 08:44 沈阳晚报 刘宏伟 评论:

《入住22个月咋欠159年水费》追踪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159年水费由供水者“埋单”
    1月16日,本报以《入住22个月咋欠159年水费》为题报道了赵国玺夫妇被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告上法庭一案。3月26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自来水东陵营业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2个月用了159年水费?

2005年9月,赵国玺夫妇住进大东区小河沿路5甲7号楼43平方米的新居,并预交了200元水费。2007年7月,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对其进行定针收费,发现水表显示用水量为5731吨。当年10月19日,东陵打击窃水办公室向其下达缴纳水费通知单,要求其交纳水费10888.9元。

经法院查明,赵国玺夫妇平时用水属生活性正常用水,月平均用水量为1—3吨。赵国玺说,若按每月3吨水计算,5731吨水够用159年。

自来水东陵营业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表是唯一的法定用水计量器具。水表显示的读数即为用户的实际用水量。依此,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将赵国玺夫妇告上法庭。

天价水费供水者“埋单”

2007年12月10日,大东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自来水东陵营业处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国玺夫妇为普通生活性用水,其所使用的水表显示读数与其他同期、同类用户用水差额巨大,明显不符合常理,而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就其主张的赵国玺夫妇所使用的水表为合格产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对水表负有定期查表义务,而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并未充分履行该义务,故赵国玺夫妇所用水表是否能够正常读数、是否存在技术缺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自来水东陵营业处承担。

至此,天价水费有了最终的“埋单”者,但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天价水费的出炉,却仍是未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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