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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2月1日起征收污水处理费

时间:2000-12-03 07:32 评论:
经省物价局批准,从12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收费,改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

  按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每立方米0.45元,由排水企业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来规定的每立方米0.25元征收,由供水企业代收。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但不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2000年12月3日摘自《哈尔滨日报》记者史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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