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近日,岳阳颁布实施《岳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取用自备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征。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各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法定排放标准,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免收5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依程序报批后的标准执行。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通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征收排污费。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仍需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也需缴纳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