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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水价中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

时间:2007-09-20 15:33 光明观察 评论:

  河北省污水处理设施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全省132个县(市)中90%以上没有污水处理厂。该省提出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为保证资金投入,省政府日前下发文件,提出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县城必须对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标准不低于0.8元每吨。(新华网9月17日)

  尽管在几天前的9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在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提价措施,但河北省仍然决定在年底前所有城市、县城的单位、个人开征污水处理费,足见政府对治理水环境的重视程度。其实,早在去年8月,建设部就曾通知,要求各地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开征每吨0.8元的污水处理费,只是自此以后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指数一直上涨,各地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提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一直没有落实到位。

  众所周知,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居民生活用水要付费,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对城市生活用水的污染问题予以治理,增加或征收污水处理费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些观点人们都能理解。可有一点使公众难以理解:即在目前或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后的水价中,到底包含了多少社会责任?有多少费用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居民个人以水价的表现形式为社会买单?

  就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来说,在2005年11月之前,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是每吨2.60元,自2005年12月开始,每吨增加0.33元的“南水北调基金”,成为目前的价格—-每吨水为2.93元,如果年底前再开征每吨0,8元的污水处理费,那么,每吨水价就是3.73元。由此可以看出,在总的水价构成中,真正属于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并不高,为每吨2.60元,而属于水价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部分则为1.13元每吨,占原水价2.60元的40%还多。

  当然,以行政的名义让居民通过综合水价为这会承担责任,总会有些理由。比如征收“南水北调基金”,我查阅到的官方理由是“因为该工程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征”;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原因是“谁污染、谁付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滞后”等。我认为,无论从社会学还是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理由都很难服众。

  先说“南水北调”的理由。如果说该工程是“公益性”,那么,理所当然的由政府财政投入,政府资金不足,可以有偿的形式多渠道融资,怎么能转嫁到普通居民身上呢?如果是属于“经营性”,则更无道理让居民付费,因为“经营”属于盈利行为,试问,“南水北调”工程完工通水后,有报道称供给北京等城市的水价完全市场化,价格很高,其盈利部分会给那些曾经付过“南水北调基金”的城市居民分红吗?因为事先无协议,这一点大概是不可能的;

  再说污水处理费的理由。“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是正确的。可谁都清楚,真正对地下水污染严重的是城市周边的非法排污企业,根据目前的现状,如果没有那些违犯环境保护法、乱排乱放的污染企业,只是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染,我国的水环境状况,是不会恶化到如此严重程度的。所以,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对污染企业治理不达标的前提下,对居民再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恐怕也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

  还有,按照一般思维逻辑,居民个人所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应当自征收之日起,就见到效果,就应当对污水进行处理;而目前太多迹象表明,被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有相当大部分并没有用于污水处理,而是用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上了。按照文前所引报道,“到2008年底,河北省129个污水处理项目,要全部开工建设,建成投入运行的不低于50%”。根据这样的进程,将于今年底前开征的污水处理费,有很大一部分,不是变成政府用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集资”了吗?而类似于污水处理这样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有什么理由让居民个人以提高水价的形式负担呢?这样用途的“污水处理费”,还是其本意吗?

  在任何一个追求公正、法制的国家里,政府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就污水处理费而言,既然开征了,既然居民付出了,就应当见到效果。什么效果呢?最直接的表现是,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后的水质与开征以前比较,有什么变化,具体标准提高了多少?如果达不到,相关部门如何补偿等,可惜我们目前缺少这样的机制,往往是行政部门只要发了文件,收了费用,就算事情完结了,至于效果如何,很少有人反馈给公众。

  按照建设部公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水价由供水成本、供水费用、税金、利润4部分构成,并不包括属于社会责任范围的公益性内容。所以,对城市个人以提高水价方式为社会分担公益性的社会责任,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如城市供水成本中,确需增加新的项目,应依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听证,依法进行。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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