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7]203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07]247号)精神,自2007年8月1日(用水时间),德清县城镇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非经营性用户每立方米1.50元;经营性用户中,商业服务业每立方米1.50元,一般工业(含建筑业)企业每立方米1.80元,高污染工业企业每立方米2.20元;特种行业每立方米1.50元。
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化工(含医药)、印染、食品(豆制品、奶制品、发酵、酿造类)、制革以及排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