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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开征污水处理费每吨0.8元

时间:2007-09-03 09:04 海峡都市报 评论:

  经泉州市物价局审批,昨(9月1日)起,石狮市用水单位和个人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0.8元/吨征收;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有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按标准的50%计征。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石狮市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等辖区,其他各镇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收费渠道:凡由石狮市供水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石狮市政建设管理处委托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凡抽取地下水和向河、池、塘等取水为自备水的单位,由石狮市政建设管理处逐月收取。
  另据介绍,自备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单10日内,到石狮市政建设管理处缴纳污水处理费。每月的1~15日应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逾期缴费的增加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作者: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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