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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公布

时间:2007-07-12 09:09 华商网 - 华商报 评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61元/立方米,在自来水收费中已包含

(记者 李琳) 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省管城市平均收费水平为0.73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中污水处理费平均为0.61元/立方米。

从2004年开始,我省决定在县以上城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当年8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目前,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延安等城市的大部分县都已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收费中包含。

据悉,西安除阎良区外,其他区县均已开征污水处理费,西安市区包括居民生活、特种行业等承担的污水处理费平均水平为0.80元/立方米;宝鸡市区平均水平为0.57元/立方米,岐山县、眉县、麟游县、凤县尚未开征;咸阳市区平均水平为0.57元/立方米,武功县、彬县、长武县、淳化县、旬邑县尚未开征;渭南市区平均水平为0.70元/立方米,各县全部开征;铜川市区平均水平为0.65元/立方米,两个区县全部开征;汉中市区平均水平为0.62元/立方米,勉县、宁强县未开征;安康市区平均水平为0.52元/立方米,石泉县、宁陕县、镇坪县尚未开征;商洛市区平均水平为0.40元/立方米,其他6县均未开征;延安市区平均水平为0.67元/立方米,洛川县、宜川县、志丹县尚未开征;榆林市区平均水平为0.60元/立方米,定边县、米脂县、子州县、佳县、清涧县均未开征;杨凌示范区平均水平0.30元/立方米。

省物价局要求,凡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征收标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区)县,要尽快落实有关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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