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下称《办法》)日前通过第20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了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的累进加价收费标准,超出计划、定额部分的水价最高将是基本水价的6倍。
根据《办法》,单位用户每年的用水计划要进行申请,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定及管理。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超20%以上至30%(含30%)的,按3倍收费;超30%以上至40%(含40%)的,按4倍收费;超40%以上至50%(含50%)的,按5倍收费;超50%以上的,按6倍收费。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超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超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办法》指出,如果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
为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办法》要求水务主管部门应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利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设施,逐年减少用水计划;具备雨水、经处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条件的市政公园和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和中水;不足使用的,方可使用城市供水。单位用户使用的中水、经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从其他非城市饮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免收该部分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