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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有规定

时间:2007-01-06 01:25 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评论: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有明文规定

此费与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不得重复征收

  罗新红、记者王长颉报道:我市自去年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不少企业和市民向本报咨询,缴纳污水处理费后,是否还要缴纳排污费。对此,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市物价局的有关人员。

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发改委的有关文件,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无论是否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或当地政府批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文件同时指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不得对同一对象重复征收,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文件还指出,凡开征污水处理费后超过3年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必须停止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其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环保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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