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天津市决定从 12月 1日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 2.90元调整为 3.40元,提高 0.50元;行政事业用水和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建筑等行业用水分别由 4.40元和 4.60元一律调整为 5.60元,分别提高 1.20元和 1.0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继续维持 5.60元不作调整;特种行业用水由 18.00元调整为 20.00元,提高 2.00元。上述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具体收费办法是: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户,从 2006年 1月 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对入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凡每月抄表收费的,从 2006年 1月 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凡每两个月抄表收费的,从 2006年 2月 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对使用 IC磁卡水表的用户,从 2005年 12月 1日起购买的水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每日新报 记者郭晓莹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