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8月25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市批准的我市“十五”期间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区自来水价格从10月抄见水量起开始上调,到户水价调整为:生活用水2.2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2.4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66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75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标准提高
据了解,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主要是提高了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标准,污水处理费平均提高0.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平均提高0.09元/立方米。
据介绍,我市虽处长江中下游,但属于水质型缺水城市,水资源浪费与水环境污染现象并存,制约了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标准,一方面有利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市民和企业的节水意识、环保意识,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排污,改善水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筹措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上调后生活用水价格全省最低
据悉,这次水价调整后,我市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全省13个省辖市中最低。以每户每月平均用水7.227立方米计算,每户每月约增加水费支出2.17元,年人均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0.656%。
按照原定方案和省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2004年、2005年应两次提高水价,到户水价每立方米应提高0.50元,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应提高到每立方米2.40元(其他用水同幅度相应提高)。市政府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价格听证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压缩了提价幅度(其他用水价格也相应压缩),并推迟了1年才调整水价。
特困户和低保户水价有补贴
为减轻水价调整对特别困难居民家庭的影响,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水价调整的同时,对市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继续给予水价补贴。
补贴范围、标准、办法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对“低保”和“特困”居民家庭给予水价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对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5立方米水费(不足5立方米按实计算,下同),低保户每月每户按2002年底的民用水价格(1.55元/立方米)照顾5立方米的水价调整差价。
此次补贴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实行先收后退原则,特困户和低保户先按调整后的水价缴纳水费,再凭特困证或低保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市总工会、海陵区民政局(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领取补贴。
市物价部门提醒,此次调整后的到户水价从今年10月16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即9月份用水量),双月抄收的居民用户,10月16日至11月15日的抄见水量按调前、调后价各半计算。
(泰州日报 记者 陈明德 通讯员 赵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