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清远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经营、生产用水按排水量每吨0.4元征收;其他用水(居民)按排水量每吨0.35元征收;以上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
据悉,为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清远市物价局在2004年11月23日召开调整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价格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获市长办公会议通过。
据了解,上述调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在原基础上每吨增收0.10元。另外,对享受市委、市政府优惠政策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委等部门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等,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东建设报 顷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