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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污水处理费征收拟定最低标准指导价

时间:2005-06-30 14:12 评论:
原则上珠三角不低于0.70元/立方米,东西两翼及山区不低于0.50元/立方米
日前,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与省物价局联合拟定《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广东污水处理费征收将制订最低标准指导价。根据广东区域经济发展不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为两个水平: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征收标准不低于0.70元/立方米;东西两翼及山区,征收标准不低于0.50元/立方米,到2006年底前逐步达到以上标准。
据了解,由于广东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体系不完善,大部分地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地区差异大,污水处理收费无法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要求,难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中有关要求,贯彻国家关于污水处理收费“保本微利”、“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等政策原则,广东省建设厅与省环保局做出决定,规范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最低标准指导价,以促进各地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另讯为避免污水处理厂成为新的污染源,广东省建设厅与省环保局近日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监督管理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都相应做出明确。
意见稿第六条指出,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审查。污水收集管网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设计、同时建设,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85%。
(广东建设报 记者 汤璇 通讯员 黄慧诚 钟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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