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为更好地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支持供水设施建设,市供水总公司和污水处理厂在召开水价听证会基础上,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今天起对石家庄市供水价格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居民生活和学校用水价格由现行0.83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17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价格合计1.40元;
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平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用水价格由现行1.15元/立方米调整为1.45元/立方米;
市政园林和农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饮食服务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特行用水价格由现行8.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0元/立方米。(2000年11月1日《石家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