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焦作市物局、焦作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19元调整为0.40元;各县(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05-0.16元统一调整为0.20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通知强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财政和监察部门举报。
该标准是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反复调查测算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切实可行标准。它的出台为焦作市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奠定良好基础。(水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