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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用户按取水量计征

时间:2003-04-30 15:56 评论:
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为加强南宁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保护城市水资源环境,南宁市政府日前决定对南宁市自备水源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自2003年5月1日起按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所核定的标准执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南宁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
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取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装备有效的计量设施(计量装置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否则按取水设备的铭牌及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遵循“依法、及时、足额”的收费原则按月计征。取用自备水源用户当月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用户于次月10日前汇入市建设局的污水处理专户。
用户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收费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向被收费人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填写缴费卡,使用财政专用发票,否则缴费人可以拒缴。(《当代生活报》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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