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水处理厂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将实行“区域限批”

时间:2007-11-02 09:43 环保总局网 评论:

  我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监管力度,要求水污染物浓度过低的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对其所在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再审批所有有污水排放的企业。

  在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检查监测中发现,我省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省环保局7月份以来检查的80多家污水处理厂中,有50多家存在进水水质过低问题,其中有9个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于50mg/l,21个低于100 mg/l,最低的只有18 mg/l。而我省城镇生活污水的COD浓度,非雨期应在300 mg/l左右。经调查剖析,发现造成进水污染物浓度低的主要原因是:污水收集率不高,全省有22个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不足70%;部分污水处理厂为了多申请污水处理费,向进水管道注入清水以增加污水处理量;管网破损,河水进入管网以及自来水大量泄漏到污水管道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省将采取措施大力整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省环保局规定,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300mg/l的污水处理厂,各市环保局和县(市、区)环保局应认真查找原因,尽快彻底加以解决。

非雨期进水COD浓度高于100mg/l (含100mg/l)、低于200mg/l (不含2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限2007年11月30日前查清问题,彻底解决;

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100mg/l(不含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并限2007年11月20日前查明情况, 彻底解决。

按期完成整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向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送交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验收的要及时向省环保局报告。凡是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再审批所有有污水排放的企业。

此外,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企业废水按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控制;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排入浓度控制。届时,我省也将对超标准、超协议排污的企业一律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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