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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县以上城市须建污水处理厂 违者不予批地

时间:2007-10-15 08:51 湖北新闻网 评论:

  10月14日电 “十一五”期间,全省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楚天金报消息,湖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滞后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同时,省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目前,全省有69%的设市城市、80%的县城没有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平均实际运行负荷率约为54%。

  《意见》要求,“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记者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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