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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供水工程选址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时间:2007-09-06 13:28 新华网贵州频道 评论:

贵州频道9月6日电(记者张月琳)近日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从9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也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没有经过卫生审查就开工建设、建成后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供水工程将不能生产运行。

同时,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向卫生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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