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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行业“职能缺位”问题亟待解决

时间:2007-08-30 14:16 中国建设报 评论: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努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污水处理企业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运营体制改革的逐步完成,行业监管和运营保障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三项行政管理职能主体缺位。

  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执法主体缺位。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可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和相关行政部门代征。因此,大部分市、县的污水处理费由节水办和自来水公司代征。实际运作中,建设部门有法定管理职能,而无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征缴使用管理处于空白状态,甚至无法弄清污水处理费征缴入库数据。

  排水水质水量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目前,各地建设部门只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而没有专门的职能机构对排入城市污水处理收集系统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环保系统执行环境监察较为粗放,对排污企业排放水质是否达标未作强制规定,直接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现象经常性存在,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构成了严重威胁。

  污水处理行业监管协调职能主体缺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部门建立的是经济合同关系,原体制下拥有的多种行政管理资源优势将失去。而新体制下又没有行政职能主体去负责污水处理相关业务的监管、协调、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此,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抓紧研究解决。一是成立相应管理职能机构。融合排水许可监管、污水处理费征缴管理和行业监管协调职能,在市、县建设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管理职能机构,加强城市排水水量、水质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费征缴率,完善污水处理行业监管协调机制。二是理顺业务管理交叉关系。要进一步明确建设、环保水行政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的管理权限,划分各自职责,理顺职能交叉关系,依法制订指导性实施办法,促进污水处理行业改革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研究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污水处理行业有关政策,针对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和完善管理实施办法细则,杜绝出现政策棚架;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弥补政策空白。张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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