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手工采样的代表性已满足不了实际情况,只有采用自动比例采样装置才是有效的、必须的。但目前排污口水质采样尚缺配套规范,多数环保局对排污企业至今没有提出相关要求。
走出污水排放口监控的误区
梁庆山
2005年8月17日,《羊城晚报》报道了珠江番禺水道鱼尸累累,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的鱼塘水污染事件。当事工厂认为:调查报告表明工厂排放的废水达到了环保排污标准;而养殖户认为:水无污染何故大量死鱼?而海洋局的看法是,如果不在企业排污时抽取水样,那么事后从排污口抽取的废水自然就很难监测出致命因素。
对于类似这样的环境纠纷,技术已不是什么难题,需要改变的是人们的观念——如果鱼塘当时配有自动比例采样装置,就能事实清楚,证据也有说服力。自动采样装置可在夜间或无人值守期间自动采集水样并保留当时水样,这作为追究污染原因就有科学根据。当然还可以用它定期自检水样对比分析,监测有无异常,以防意外。
对于环境监测部门在污染源水环境监控和总量控制方面,目前通常的作法是以流量在线监控为主,配以手工采样化验定论。那么,仅仅以一年几次的人工采样对总量监控、对说清污染源是否科学呢?
目前,水污染源监控的误区之一是:作为环境监控,排污口监控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流量和采样,而目前只有流量说了算,采样并没作为必要的监控条件。
我们认为:污染口采样监控就是预防,而污染预警制度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力度给以落实。环境监测部门在预警执法中,如果采用自动采样装置监控,对于类似的事件可在接到报警时,立刻保留和封存采样器上的上时段采集的水样,并有权在污染事件发生时要求排污企业规范、公正的提供已过去时段的水样,公平、公开、公正证实实际情况,说清污染源状况,以流量和采样同步监控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目前,全国多数污染源浓度监控的情况是,仅以有限的采样人员和几次人工即时采样化验作为评价结论,这种方式早已满足不了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需求。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指出:比例采样器是一种专用水质自动采样器。同时总量监测方式要求: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吨、小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规定在排污口应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要求对排污企业的排放污染物排放规律、排放单位正常运行情况和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污染物全部排放过程、各排放口的年月日污染物排放量,最高排放量等核定,目前手工采样的代表性已满足不了实际情况。采用比例采样装置是有效的、必须的,但目前排污口水质采样尚缺配套规范要求,多数环保局至今没有作为必要验收条件要求企业安装。
水污染源监控的误区之二是:企业认为监不监控、怎样监控不是企业考虑的事,不愿意装自动采样装置。
对上述事件的排污监控来说,这次不能令对方信服的水样是过时两小时以后的水样,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那么,如果企业安装了自动采样装置,拿出的证据是几小时前对应当时时段的自动采集水样,当然就有说服力,并可举证证明企业是否自身清白。另外,企业对此类仪器费用支出也有误区,一方面企业不知使用采样装置用于污染管理很有效;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待环保还存有“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低”的心理。所以即使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也难执行。对于环境执法目前还是存在抓大放小,重污染成分的监测分析、轻总量监控管理,执法处于“以测代控”之势。
要走出误区就要以科学的采样方法从源头抓起,不要让类似事件重演。要实现管而不死,放而不纵,让环境保护和谐发展,建立起一种政府有效监督执法与企业自律守法的民主开放式环保管理模式。
(作者系广州西尔思环境科技公司总经理)
(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