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记者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获悉,省政府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则。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管,明确责任人。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建设任务,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省政府将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污水处理厂停产?需报请主管部门
据悉,到2010年底,我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为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省政府积极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并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原则上实行厂网分开,而政府负责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其中,各地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时,须事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共同商议后方可停运。对于擅自停运的,省建设厅提出警告,省环保局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如果不改正或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属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责成当地政府无条件取消其经营权,不得在吉林省境内继续经营;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建议当地政府立即调离该企业法人代表,并建议政府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向全省通报。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月按量进行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管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污水处理费坐支和挪用。一旦出现问题,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2006年底前实施到位
另据悉,我省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按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按污水二级以上处理(含新建管网部分)核定的价格不应低于0.8元每立方米。各地在明确污水处理费调整的目标和时限同时,收费标准可一次听政,分步实施。而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5年底前要将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运行成本,2006年底前实施到位。另外,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作为补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开征污水处理费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试运行1年内,必须完成预验或验收工作。对3年内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或运行期满的污水处理厂仍不能达到正常运行的城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停止该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长春晚报 毛巍 记者:荣欲琨)
编者: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制约我国污水处理厂发展的因素,除污水处理设施不足、城市排水管网不完善、部分污水处理厂能力闲置、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仍不完善等之外,主要症结是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体制不顺。
一个令人吃惊的事实是,现在国内61.5%的城市还没有污水处理厂,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通过地下纵横交错的排污管道,流进了郊区或者农村,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有的地方即便建起了污水厂,但排水管网没跟上,污水也流不到污水厂。
全国环境监察系统曾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开展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532座污水处理厂,有275座非正常运行,占51.7%。其中,43座基本没有正常运行,占8.1%;运行负荷不足30%的121座,占22.7%;出水水质超标的111座,占20.95%,平均超标天数为152天。
吉林省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污水处理不能正常经营由政府领导负责有一定的意义。事实上,在我国,污水行业目前在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行业资产管理机制、水费和调价机制以及选择最佳运营模式这四方面都存在着问题,限制了污水行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