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模式选择

时间:2008-05-09 18:02 中国建设报 评论:

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模式并不是惟一的,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谈判对手、当地政府的谈判和监管的能力,来选取不同的运营方式。私营部门参与这样一种方式,可能会使项目的运营更为顺畅一些

由于在设施规模、居民消费水平和付费意愿、政府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一定有别于大中城市,比较现实而有效的选择是采用运营或者服务外包的方式,包括服务合同、管理合同、委托管理等。运营和服务外包在公私合作大范畴里面,是属于私营部门参与程度比较浅或者是比较低的方式,它通常不涉及到所有权的让度,比较符合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监管条件大的背景条件。

由于它的总体的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都是比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公私合作各方的互利共赢。而且它对融资的需求量不大。因为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有大量的国债或者财政性的一些资金,会被投入基本建设方面。如果说我们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的话,这个投资人对项目盈利的需求,也就不会特别大,会降低私营部门对规模效益不突出问题的关注程度。

其次,它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要求比较低。服务外包的期限通常比较短,合同的条款又比较简单,不像BOT或TOT,一签就是二三十年,这种长期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会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和争议,采用这种方式对政府的监管和谈判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事实上现在很多小城镇或者县级的政府,没有这样的能力,从规避风险的能力来讲,它更愿意选取一种对他的谈判能力和监管能力要求不高的方式。在投资者定价或运营方面,他都可以采用一种很简单的模式来进行。而且,地方政府对这种运营服务外包的接受度会比较好,因为它不产生产权的让度,地方政府往往会觉得他对这个项目的控制力比较强。首先采用这种方式进入,投资人或运营商跟政府产生了互信机制以后,涉及到产权或涉及到公共权利更大让度的时候,更愿意接受。

另外,采用这个运营和服务外包,还比较有利于改善运营机制,并且提高效率。大量的案例表明,私营部门参与主要项目融资往往是会失败的,取得成功的是以效率提高为主的项目模式。采用服务外包的话,它可以使同一项目不同承包商之间在进入的时候产生竞争关系,而且可以通过标杆定价,或者说标杆激励,使相同规模条件的一批项目之间,建立一个可比较的效率竞争的机制,更有利地确保设施运营的效率,反过来也有利于公共财政有效的使用,使省级、县级财政的补贴机制能够更长效地运行下去。

总之,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模式并不是惟一的,应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谈判对手、当地政府的谈判和监管的能力,来选取不同的运营方式。而私营部门参与的这种方式,可能会使项目的运营更为顺畅一些。宁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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