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指新加坡,下同)针对马来西亚报纸上星期所刊登的一篇评论中提到的新马水供问题作出澄清,重申双边水供协定并非如作者所说的是份“商业合同”,而是在1965年的新马分家协定中正式受到确认及保证,并且已向联合国备案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
驻马国的新加坡最高专员公署新闻官奈尔上星期四去函,针对当地英文报《新海峡时报》在本月21日所刊登的由马国资深外交官迪曼拉欣詹(Deva M.Ridzam)所写的这篇评论作出答复时,指出他就新马水供协定的说法,根本就是不正确的。
我国复函关键句遭删
不过,当这家报纸在星期五刊登奈尔的答复信时,却删去了其中一个段落中最为关键的句子。奈尔为此已在当天去函要求它完整刊登有关的段落,好让读者能清楚了解协定内容。
他要求《新海峡时报》完整补登的段落是:“新加坡已清楚表明愿意根据协定的条文,透过仲裁去解决(马国)是否还有权要求检讨(水价),如果它有权要求检讨,那调整之后的价格应该是多少的问题。因此,这并非单纯的水价问题,而是关系到双方该如何达成新的价格。”
奈尔指出,这段话正是要清楚地说明新加坡的立场,即马国已失去检讨水价的权利,但是关于它是否还有权去检讨水价以及调整水价幅度的问题,还是可以按照两份水供协定所定下的法律程序去加以解决。
我国指迪曼拉欣詹所写的这篇题为Saying Goodbye to Past Stresses and Strains(“同过去的紧张关系说再见”)的文章,对新马水供课题的说法根本就不正确。
奈尔在信中指出,迪曼是错误地把1961年和1962年由当时的柔佛州政府和新加坡市议会所签订的两份水供协定形容为新马两国之间的“商业合同”。相反的,两份水供协定非但不是一般的协定,也不是“商业”协定,而是在1965年的新马分家协定中正式受到确认及保证,并且已向联合国备案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
他说:“两国因此都受制于国际条约对彼此的约束,都有义务去遵守水供协定的条文,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变更协定的条款。”
奈尔也指迪曼在评论中错误地把新马水供协定中所定的水价,形容为“单纯是买卖双方你情我愿,彼此都愿意接受的公平价格”。
他指出,水供协定规定柔佛州必须按协定所规定的价格把水卖给新加坡,但是协定也提供了一个机制,可让双方检讨水价,并透过仲裁方式去解决彼此的争议。
迪曼的评论是从李显龙总理和阿都拉首相最近在浮罗交怡举行峰会谈起,进而提出他对新马争议及水供协定的看法。
他认为两国虽然还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课题有待解决,但是这不应阻碍双方加强合作。不过,他指出新马的国家利益各不相同,也永远不会一致,随着双方在相互交汇的领域建立起合作关系,彼此都必须觉察及尊重这些差异。
在提到新马该如何解决悬而未决的课题,尤其是水供价格的问题时,他声称“这是份直接了当的商业合同,买方和卖方都是你情我愿,并且在马国考虑了本身对水供的需求之后所议定的合理价格”。
他还指马国一直都对新加坡不同意调整水价感到愤怒,因为后果是“马国人得继续承担沉重的代价,即上亿令吉的收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