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是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芬兰高度重视和加强水资源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水源面积不断增加,80%的湖水和一半以上的地下水属可供使用的优质水源。良好的水源为芬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芬兰卓有成效的水资源保护最根本的一条是依法用水、管水和治水。1962年,芬兰第一部水法诞生,并相继成立了专门处理水资源使用方面纠纷问题的3个水法院和水资源管理的13个地区环境中心。水法规定,水是重要的再生自然资源,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是每个芬兰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保护水资源方面,芬兰首先抓住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对水源污染的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各级水源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据水法重点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造纸、纸浆、化工和金属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规定限期建立污水和废液处理系统,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被课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被关闭,使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明显改善了湖泊河海和地下水的质量。与此同时,对于可能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项目、油库、公路、铁路、机场、矿山、垃圾场和其他大中型土木工程的兴建实行严格的审核报批制度,并对用水大户制定日用水量以及污水和各种有害物质明细的排放标准。对于人口聚居的城镇、重要的水源地区、名胜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建造化工、金属森林加工和机械制造等工业设施。
除了水法以外,芬兰先后出台环境保护法、公民健康法、化学物品法、建筑设计法和污水处理法和原油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些法规与水法成为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加大了水资源保护的力度。
有效地控制农业和畜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废水的排放是水资源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水法和有关法律不仅对每公顷农田使用的氮肥和磷肥规定明确,而且对小麦、青草和土豆等各种作物使用化肥的最高标准加以限制,以防止对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污染。对于饲养牛、猪、羊、马以及兰狐、水貂等的专业养殖户,凡是饲养头数超过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建造畜粪处理系统。
在城镇水源保护方面,除了建立采用先进技术的高效污水处理厂,有关部门通过取样检测对水源质量实行不间断的监控,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系统和下水管道,制定应付诸如原油和有害化学物质泄漏等对水源产生污染的重大突发事故的措施。对于人口散居和偏远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居住人口超过50人的居民区、旅馆、度假中心和其他设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河湖或地下以免污染水源。
为了确保水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实施,芬兰建立了环境部、地区环境中心和市县环境委员会三级管理和监督机制。环境部专家们从宏观角度负责制定全国水资源开发、治理和保护政策,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水法和实施条例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遍布全国的地区环境中心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勘察、水质分析和监控、水源使用的审批和保护等,每年向环境部提出工作报告和计划作为决策依据,努力减少污染案件的发生。市县环境委员会则根据水法和地区环境中心的要求,对本市县水资源使用状况和保护措施部署具体的落实方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芬兰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长期以来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
芬兰环境部水资源事务总监马丁维西最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水资源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发展面临的共同和紧迫的问题。尽管芬兰水资源丰富,但是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把水资源保护作为一种战略长抓不懈,以造福于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