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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限期建立污水和废液处理系统

时间:2000-11-20 18:29 评论:
在保护水资源方面,芬兰首先抓住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对水源污染的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各级水资源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据水法重点对严重污染水源和空气的造纸、纸浆、化工和金属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治理,,逾期没有达标的企业被课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被关闭,使工业废水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明显改善了湖泊河海和地下水的质量。与此同时,对于可能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项目、油库、公路、铁路、机场、矿山、垃圾场和其他大中型土木工程的兴建实行严格的审核报批制度,并对用水大户制定日用水量以及污水和各种有害物质明细的排放标准。对于人口聚居的城镇、重要的水资源地区、名胜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建造化工、金属森林加工和机械制造等工业设施。(2000年11月20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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