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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

时间:2008-02-27 08:58 人民法院报 安克明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八十四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草案三审稿的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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