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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引领污染减排 推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07-12-06 16:49 中国环境报 评论:

  加强法律制度的约束
  目前,我国在推进污染减排的过程中主要靠行政措施,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发挥得很不够。要加强与污染减排相关的法制建设,抓紧建立污染减排的科学、长效机制,将现行的污染减排理念、指标、要求、机制等通过法制的方法加以确定,对污染减排体系的各项任务和各个环节实行法制化管理。要尽快做好《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等与污染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订工作。要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工作,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和发展战略要求的污染减排标准体系。
  加强市场机制的调节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减排的基础,但是设施的有效运营则是实现减排的根本保障。近年来,全国各地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了一大批污染治理设施,但由于管理手段落后、运行费用不落实等原因, 不少污染治理设施变成“晒太阳工程”,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针对目前重建设轻运营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政府投资应逐步从治污设施主体建设转变为配套设施及运营补助,尤其是对于污水处
  理费还不能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区,将国债的投资主导转变为财政对运营经费的补贴。同时,要出台和实施鼓励保障环境治理设施运营的优惠政策。如按实际削减量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给予补助,对建成一年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的建设
  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是对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验的基础,是准确反映污染减排成效的重要依据。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的指示精神,国家已出台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并组织制定了污染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等一系列制度,将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与GDP直接挂钩,将工程减排量与治污设施运营情况直接挂钩,将结构减排量与关停企业情况直接挂钩,将监管减排量与重点污染源达标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直接挂钩,对总量减排监测、统计和日常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提高对污染减排的实时动态监控能力。
  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的研究
  建议在总结“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十二五”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研究。
  一方面,要考虑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减排指标体系。通过强制对燃煤电厂实施脱硫,广东省二氧化硫污染已初步得到控制,但酸雨污染问题依然严重,珠三角地区复合性污染现象日益突出。而且,近十多年来广东省酸雨中硝酸根离子浓度明显提高,大气氮氧化物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珠三角地区在二氧化硫监测指标保持在良好水平的情况下,不时也会出现灰霾天气,这与大气中氮氧化物、细粒子污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氮氧化物的治理和控制已刻不容缓。另一方面,要考虑将氨氮纳入污染减排指标体系。氨氮是重要营养元素,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子,但一直以来,我们简单地以COD变化作为水环境质量评价的主要指标,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氨氮排放进行控制。目前,绝大部分的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均未建设脱氮工艺,氨氮超标排放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不少地方的生活污水虽经管网收集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但附近水体的水质状况依然没有大的改善,富营养化依然十分严重,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氨氮排放总量的控制。
  (作者王子葵为广东省环保局副局长,吕凤林为广东省环保局总量办主任;黄国锋,博士,工作单位为广东省环保局总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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