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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质疑:“掏钱购买”就能任意排污

时间:2007-12-04 13:39 人民政协报 评论:

太湖流域排污权将要“掏钱购买”

据新华社消息,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企业将告别排污资格无偿获得的历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按照方案规定,江苏省首先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目前已核定出了排污企业购买COD排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公斤COD定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其他企业为4.5元。

据了解,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是引起太湖生长蓝藻的“祸首”。实施排污权交易体现出“占用多少环境资源,就得支付多少成本”的环境价格理念。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全国重点湖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将率先从太湖流域启动。江苏省的主要试点城市是无锡、苏州、常州三个省辖市和镇江市的丹阳、句容及南京市的高淳等县。试点对象是重点监控的266家排污企业。

江苏省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操作方法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十一五”污染减排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参加试点的市和所辖县(市、区),按减排计划,核定出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排污额和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然后,由排污企业以“掏钱购买”方式取得排放指标。根据试点推进方案,从2008年起,首先在太湖流域开展COD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2009年,再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建成太湖流域的市级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从2010年起,初步形成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

针对上述方案,笔者分别调查了经济研究人员、企业和普通百姓。

经济研究人员则质疑:排污权有偿转让使用费是什么性质的收费,有什么法律依据?这项费用由谁来执收,归谁使用,是不是又会沦为第二个养路费?也就是说,钱收上来了,但却是用来养人,而不是用于治理环境。另外,排污权使用费客观上加重了企业负担。

有关企业的反映更强烈:企业的排放都是经过环保部门监测的,现在统一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那么企业投入环保的资金不是打水漂了?反正排污权是可以购买的,而且具体排放量也是无法准确计算的,治理与不治理交同样的排污权使用费,谁当傻瓜去进行污染治理?

普通老百姓认为:我们对加大排污费收取力度也十分支持,但我们更担心的是,有钱的企业从此就可以任意排污了。越是毒性大的化工产品,对环境破坏越严重,同时赚钱也越多,他们也就越愿意花钱购买排污权,排污量也就会越来越大,最终环境遭受的破坏就有可能越来越严重。太湖已不堪重负了,即使没有排放,要恢复太湖的正常环境,还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现在企业花钱就能购买排污权,再直接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那么太湖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干净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争论是件好事,是对公共事件的自觉关注和理性参与。因此,我们罗列了公众对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各种看法。从中不难看出,由于对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不了解,公众对这一方案还有诸多误解之处。

众所周知,2007年初夏的太湖蓝藻暴发事件和随后的滇池、巢湖蓝藻暴发事件,成为长黄淮海流域限批政策出台的重要背景。太湖,由此成为我国水体污染治理的排头兵,其一招一式引人注目。

编者通过咨询有关环保专家了解到,“排污权有偿使用”类似于联合国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就是国内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通行做法。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方案,并非意味着企业“掏钱购买”后就可以任意排污了。首先,排污权是有总量控制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分解到排污单位,实行有偿使用。其次,环境也是资源,对于企业来说,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样有利于鼓励企业减排,减排后的指标可以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例如,某个企业购买了1000吨的COD排污权,经过技术创新与节能减排,实际排污量只有100吨,那么其他900吨就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给其他需要排污权的企业。国家对于区域污染物总量是严格控制的,排污权有偿转让不会增加排污量。

排污权交易的出台,是我国环保执法告别风暴、走向制度的第一步。其着力点是引进市场机制节能减排,其目的是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这,大概就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将其列入七项环境经济新政策之中的原因了。

在环保执法制度化的过程中,新政策会不断出现。在新政策决策时和实施前,应该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细致回答各方面的疑问与不解。只有从细处着手完善决策,才能为新政策争取更好的生存环境。(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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