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直接影响300余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13年的水资源侵权案于11月22日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领到补偿款的300余名农民盛赞法院保障民生,解除了他们13年来的后顾之忧。
这起水资源侵权纠纷缘于煤矿开采。1995年,云阳县新津乡政府将位于该乡石松村5、6、7组的江南煤厂扩建后,于2001年11月有偿转让给吕作武、姚智生等6人合伙经营。经过长年累月的开采,矿区地下水位逐年下沉,直接影响到附近93户300余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双方纷争不断,矛盾日益升级。赔偿无望的农民屡屡采取极端措施,群情激愤地封堵煤厂窑门,既严重影响了煤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成为当地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当地党委、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均无结果。去年6月,300余名农民推举5名诉讼代表向法院起诉,要求煤厂和乡政府立即停止对水资源的侵害,并赔偿百余万元损失。
云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费予以免交。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农民要生存、企业要发展、政府要担责、农民生存是第一大事”的指导思想,多次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同时积极查找矿井地下水位真正下降的原因。
为降低诉讼成本,切实减少司法鉴定和损失程度评估所产生的近15万元巨额费用,办案法官决定多做调解工作,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办案法官在庭前、庭中和庭后耐心疏导,情理并用,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原告提高认识,互谅互让,然后再提出调解方案供原、被告选择。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态度非常强硬。原告方提出二被告必须给每户农民修建一个水池,需要工程费用高达100余万元的方案;二被告则表示对农民人均补偿300元,赔偿总额十余万元的方案。双方针锋相对,情绪激烈,矛盾十分尖锐。
面对随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的调解,办案法官不厌其烦地耐心劝说,一次又一次地做他们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今年6月,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根据原告各户生产、生活用水受影响的程度,按照320元每人、360元每人、390元每人3个标准分别对原告各户进行赔偿;被告乡政府承担赔偿款两万元,由被告江南煤厂先行垫付;其余赔偿款由被告江南煤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