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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来湘征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意见

时间:2007-10-03 08:38 潇湘晨报 评论:

  要用“重典”解决环保问题,建议建立“大环保部门”……昨日(29日记)上午,一条条关于环保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的关注。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在湖南宾馆举行。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以及全国人大环资委立法调研组的人员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四连等领导出席会议。
  
  用“重典”解决环保问题
  
  “原有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设置的处罚过轻,没有威慑力。”省环保局副局长彭翔指出。当前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排污者“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客观上鼓励了违法,抑制了守法。
  
  当下不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比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危害性还大,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具备重大级别以上污染事故才启动司法程序。这方面建议加重刑事打击力度,扩大打击范围,用“重典”来解决环境问题。
  
  建立“大环保部门”
  
  彭翔指出,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产生各种利益冲突,从而使环境执法大打折扣。比如环境监测职能,环保部门有监测站,水利部门在水文站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水监测职能,卫生部门有水质监测,地质矿产部门有地质监测,自来水厂和重点企业也有环境监测,这导致许多监测能力建设重复进行,既浪费建设资金,也影响监测能力整体水平的提升;同时各部门数据不可能完全一致,各部门争相发布,既浪费行政资源又损害政府形象。在其他环保领域也存在与监测职能一样的问题,要解决我国当前环保政出多门、多龙治水、职责权力交叉重叠的问题,必须整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资源,建立“大环保部门”,这样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内耗。
  
  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四连表示,针对水污染现状,政府一定要立法立项,并严格执行。她建议为环境保护法著书,并普及到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各级政府要确实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把责任加到政府身上,特别是跨流域水污染防治,要在省界、市界、县界断面进行监测,上游来水水质不达标的,要对下游进行补偿,实行连带责任制。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没有要求实行全面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建议对每家企业可以排放多少污染物进行核定,然后颁发许可证,一个地区的企业排污总量达到规定限额后,该地区就不能再上新项目。
  
  大力提倡环境公益诉讼
  
  “应该大力提倡环境公益诉讼。”彭翔提出,水污染防治需要广大公众进行监督,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环境权益的好办法。任何一位公众发现违法排污或者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管理职能时,应该都有权提起诉讼。
  
  控制“生物污染”
  
  生物污染中“蓝藻”、“水葫芦”等无性繁殖的物种对水环境会造成极大损害。对这些生物本身来讲,其迅速的繁殖能力是扩大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这些高危物种的种植特别是水域的种植要进行规范。与会人员热烈讨论了这一问题。倪满园 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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