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充满新意并让人眼睛一亮的名称:公众纪监委。依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之规定,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自来水、管道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客运等事项,因其与民生高度的相关性,所以应当采集、听取并尊重市民的意见。公众纪监委正在这个层面上,赋予了市民参与并干预公共事务及自身利益表达的权重。而作为一种最有效的制度安排,那种来自利益中立机构的监督设置,通常是最能体现制度文明要义者。公众纪监委无疑也正是独立于政府、企业之外第三方机构。当然,要真正发挥公众纪监委之作用,亦需在其意见管道、监督效率方面做出更为周详的制度及程序安排。
因此,作为一个制度设计的细节,公众纪监委可能令人关注。但除此之外,我们更需要在整个制度层面上,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效监管予以更多关注。公众纪监委的设置,固然是为强化监管之所需,但仅仅是公众纪监委的监督,不能取代更为科学与权威的政府监管。
对于政府监管的期待,倒不是因为报道中的这么一句表述:特许经营下,会不会形成新的腐败,带来新的不公?对此,《条例》规定,必须组织建立属于特许经营的“公众纪监委”。实则在于,在我国甫一开始进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之时,有关监管问题就广为关注。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也曾一再强调: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能“一卖了之”,一“化”了之,需要有独立的监管体系和公开、公平的监管制度。而事实也正印证了建设部负责人的担心:在各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摸索中,政府在对其监管方面大多表现出了明显的经验不足。
民生之重,不可轻忽。质言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大多仍是一种垄断性企业运作,而且一旦经营权在握,企业与政府就必然处于博弈的局面。但如果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经验不足,预想不够,就会使政府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就可能不愿意或无力兑现当初的承诺与义务,而此时已是“生米煮成熟饭”,政府常常只能自认倒霉。而我们知道,在政府利益受损的背后,通常也喻示着对于市民或公共利益的让渡。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因此,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面,政府必须真正承担起守夜人的角色,而不能由一个开始的推动者变成一个推动后的旁观者。但更深入更全面的介入,必须要有更科学更严密的制度设计,保证政府由过去直接的运作者变为市场监管者和公众利益代表者。监管不仅仅是针对市场主体,同时,对监管者也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性的规定。所以监管既是对消费者,同时也是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的一种承诺。
的确,公用事业改革毕竟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循的事业,因此谁也不能说一出生就风华正茂,天衣无缝。所以,我们只能在探索中努力做得更好。而与此同时,我们已经注意到,《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在致力监管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令人欣慰,相信也必然能够在“促进公用事业竞争”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真正寻找到一个真正的平衡点。(评论员 杨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