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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应强化权力

时间:2006-04-10 09:14 财经时报 评论: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出台了9部环保法律,还有10多部关于生态和自然保护的法律,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环保法律体系。

  “然而在法律多而全的情况下,污染日趋严重却是不争的事实。”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细花如是说。

  大多数人把此现象归罪到“立法不完善导致执法不到位、处罚不到位”上。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一个每天排放5000-6000吨废水的中小型企业,按照每吨水处理费用2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就需花费污水处理费300多万元,而有的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就在10万元左右,一年则高达3000多万元,对污染大户来说,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一天就可以节省几万甚至十多万元。

  但是,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超标的,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就是按最高数额罚款,也不如一些大型企业一天偷排节省的运行费用。因此,很多企业宁愿交些罚款,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

  “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中国环境科学规划研究院总工程师王金南认为,这种现象已经不止是环保问题,应该把它看作是社会问题。

  政研中心在对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估中发现,排污收费制度作为环境经济管理手段,在激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收费标准过低,其激励作用受到较大的影响。

  政研中心建言,《环保法》修改中,排污收费制度要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多位人大代表认为,现行《环保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无疑也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以这种关系作为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且政府与被管辖企业之间往往有某种重要的经济利益关系,政府为追求政绩往往会产生“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价值偏好,可能会放纵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保部门也认为法律赋予的权力太弱、手段太少,难以保证执法力度,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难以落实到位。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曾评论说,“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也限制了环保执法的力度。因为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轻易对环境执法进行干预。”

  针对地方环保部门需要“听命”于同级或上一级地方政府的现象,政研中心通过修改框架建议,“限期治理制度应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并将关停权下放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陈赛博士也承认,强化环保部门的权力应该是这次修改的一个方向。
(记者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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