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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副司长:要实现公用事业监管的有效性

时间:2005-11-02 12:59 评论:

10月31日,在首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期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张悦回答中国水网记者的提问。

提问:我是中国水网记者。有一个问题问张司长,9月份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同时我们知道水利部一直提倡水务管理的一体化,这两者是不是存在矛盾,对于地方主管部门来说,它在执行的时候如何选择?

张司长:这是一个行业分工问题,但是考虑到水,考虑到水利部没有考虑到环保局。水利部对水资源进行监管,水资源管理监管职能上我们国家两个制度:一个是取水许可制度,第二个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们的水利部门是这两个制度的执行者;这种管理,是我国水法规定的,更适用于水的自然循环。
第二个是水环境的管理。对于水的排放需要进行监测,水质水量对环境污染程度需要进一步管理,这主要是环保部门的职能。
最后是我们建设部门的监管。从取水以后,水的资源性属性开始往商品的属性转移,制水、销售、服务,都是以市场机制、价格机制为基础的。同时,对污水进行处理,这需要收费完成生产经营的行为;还有节水,水的利用。我们现在监管的是水的社会循环体系,我们的监管:第一要保障公众利益的安全;第二要符合环境法律要求。我们监管的主要方面包括:第一是市场的准入、清出,市场监管包括招投标等等,以及投资主体、运营主体的选择;第二是水的质量及服务的监管。尤其水质,还包括污水处理标准的制定;第三是成本体系的监管。价格管理我们主要依靠物价部门,但是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横向绩效比较、评价,具有垄断性,区域性,这块监管需要建设部门全局考虑,建立成本监管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第四是水的安全性的监管。在市场机制引入和改革过程中的这部分监管是全过程、全流程的监管。全过程:引入市场机制的时间比较长,有20年的,还有30年的,监管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是不能缺少的,这不是一般的投融资行为;全流程:从源水到龙头水都要进行管理。企业责任是什么,政府管理什么,这需要有很好的划分,需要法律的保障,也要有特许经营契约的约定,才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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